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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扫黑净环境 除恶务尽保平安
西安碑林法院公开宣判《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以来首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发布时间:2022-09-14 17:46:35 打印 字号: | |


2022914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某军等六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恶势力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案系《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实施暨本年度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一起涉黑恶案件。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军为牟取私利,肆意认定在其经营的某公司办理车辆贷款担保业务的被害车主违约,并纠集被告人卢某,被告人卢某又招募被告人张某锋、闫某、张某群、党某等人,对不特定车主的车辆进行非法扣押,向被害车主勒索钱款,同时强迫被害车主提前清偿贷款,从而非法占有被害车主交付的财物上述六名被告人长期纠集,人员相对固定,采用胁迫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7宗,犯罪数额近230万元实施强迫交易犯罪20宗,犯罪数额130余万元,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于某军为纠集者,被告人卢某、张某锋、闫某、张某群、党某为团伙成员,在案涉区域及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及营商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团伙。

经评议,合议庭以被告人于某军、卢某、张某锋、闫某、张某群、党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的刑期,并处13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审判过程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坚持扫黑除恶“打准打实”的原则,明察事实、准确定性、规范量刑,既体现出深入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全面落实常态化扫黑除恶,严惩有组织犯罪的决心,又体现出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碑林区人民法院旨在通过案,对企图以经济纠纷掩盖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施以震慑,对特定行业领域予以警示,源头治理、靶向发力,从而保护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随着《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的不断推进,碑林区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公正、高效地审理每一起案件,严惩黑恶犯罪,维护平安环境,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的胜利召开。(王雨辰)

 
责任编辑: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