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担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那么,如果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债权人的债务应由谁来清偿?
案情回顾:2011年被告宋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王某借款壹佰陆拾万元,并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回报百分之叁拾伍,到期本息一次付清。后原告王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宋某转账壹佰陆拾万元,被告宋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宋某一直未向原告王某清偿债,故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宋某偿还债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宋某于2021年1月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赵某、儿子宋某1、宋某2、宋某3,原告遂追加宋某上述继承人为本案被告。庭审中,上述继承人均向法庭明确表示放弃对宋某遗产的继承,并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另,根据被告赵某、宋某1、宋某2、宋某3陈述,宋某名下遗产有房屋数套、公司股份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宋某继承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一节,被告赵某、宋某1、宋某2、宋某3均向法庭明确表示放弃对宋某遗产的继承,故原告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庭审调查,宋某存在遗产,应以宋某的遗产清偿其生前所负债务。被告赵某、宋某1、宋某2、宋某3作为宋某继承人是最方便保管宋某遗产的人,其虽放弃对宋某遗产的继承,但未举证证明已将宋某遗产管理权移交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也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为保护债权人王某的利益,应由被告赵某、宋某1、宋某2、宋某3共同作为宋某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宋某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原告上述债务。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提出了“遗产管理人”的概念,打破了原继承法法律实务中遗产管理人角色空缺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被告宋某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宋某的遗产,被告宋某生前又尚欠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财产无人管理、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局面,因此应当指定遗产管理人对宋某的遗产进行管理并清偿债务。(俱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