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凯峰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