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上午10时,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为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来自碑林区区级机关、各街道、企业的20余名群众代表到庭旁听,多家媒体进行了现场报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12月,陕西某机电公司与甘肃某建设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本市碑林区饮马池4号院老旧小区加建电梯工程招标采购项目,建设公司负责该项目施工。2021年5月1日,建设公司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遂招聘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施工作业。
2021年5月17日,机电公司工作人员等发现正在加工的电梯钢构架和土建安装图纸尺寸存在误差,遂提出修改意见。被告人周某某决定利用吊带和手拉葫芦将钢构架拆除、焊接。同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现场指挥监督杨某某、陈某某进行作业,过程中发生故障,杨某某、陈某某上前检查排除故障时,钢构架突然倾倒,将杨某某、陈某某砸倒在地。事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当场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杨某某已死亡,陈某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调查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具备工程承包资格;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钢构架拆除操作规程;组织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电焊作业;指挥杨某某、陈某某冒险斜吊作业,造成杨某某、陈某某二人死亡,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禁止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建筑安装相关的职业。
庭后,碑林区人民法院提示社会各界,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应始终放在第一位。回顾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出于侥幸心理,罔顾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而受到法律的惩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也受到了追责,在此次事件中,任何一个环节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都有可能避免这场悲剧的发生。目前,在全省范围内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迎盛会”专项整治行动,碑林区人民法院也将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以案示警,提醒辖区社会各界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筑牢党政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王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