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培林诉被告张万明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