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0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陕西高院向社会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张婷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入选典型案例。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推市场经济规范运行,碑林法院一直在路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例。
姬某诉孟某、李某、某家装公司、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
--商户从展销会撤场后失联,展销会主办方以及商场柜台出租者、管理者应承担赔付责任
基本案情:孟某、李某二人租赁商场柜台经营家装生意,柜台名称为“某和地板”。2016年5月22日,姬某在某家装公司举办的家装展销会上认识孟某、李某,并在二人介绍下订购其销售的地板及木门,签订了订单和销售订货单。订单上记载门店为“某和地板”,门店地址位于该商场负一层B-20商铺。姬某陆续支付了105400元,孟某、李某为姬某提供了40000元地板及木门。安装时,姬某发现木门、地板为残次品,存在变形和裂缝,为此进行修缮花费31922元。剩余65400元货物,经姬某多次催促,孟某、李某均未提供。因联系不上该二人,姬某前往商场,发现“某和地板”早已人去楼空。姬某认为,某家装公司作为展销会举办者,该商场作为柜台出租者均有权对商户进行监督管理,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姬某与孟某、李某签订合同后,该二人未按照约定供货。同时,孟某、李某经营的专柜已从商场撤场。姬某系在某家装公司举办的展销会上订购地板、木门,且姬某以该商场作为合同相对方,合同上记载有商场地址,柜台也由该商场进行管理,姬某作为消费者要求商户及柜台出租者、管理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孟某、李某退还货款65400元及利息,赔偿损失10000元,该商场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某家装公司对展销会上支付的14000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典型意义:在家装市场上,各类家装公司往往利用展销会推销产品,利用所在商场的大品牌吸引招徕顾客。但是一旦遇到商户撤柜,消费者往往面临维权障碍,这类纠纷降低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消费者选择在商场消费,多数是看中上场的品牌信誉和优质服务。作为商场,收取了管理费,就应当承担保证商户在租赁期间合法经营的责任。对消费者而言,如遇到经营者撤场且不履行合同义务,其作为个人很难找到实际经营者赔偿损失。因此,本案不仅为消费者遇到商户“跑路”时提供了维权方向,同时也提示柜台出租方和展会的组织方应加强对商户的管理,严格审核商户的资质和经营能力,及时掌握商户经营动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老百姓看好自己的“钱袋子”,碑林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审理好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推动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为全区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