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我在山东烟台工作,无法来法院参加诉讼。”
被告:“我在山西河津,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
法官:“请原、被告放心,我们将立即采用互联网审判,依法公正对你们的案件进行裁判。”
3月4日早,碑林区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杜飞通过互联审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远在山东省东营市,被告远在山西省河津市,双方距离千里,均在外工作。本案诉讼标的仅16100元,如要求原、被告均到法院参加诉讼,会明显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所以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本案通过互联网审判,对原、被告之间借款的时间、转账凭证等一一进行固定,并对被告已经偿还的款项进行了确认。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5月31日前偿还8050元,剩余8050元7月31日前支付完毕。
本案顺利调解,一是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二是压缩了案件办理周期,对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具有显著作用。以后的工作中,碑林法院将更多更好的应用科技手段,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