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下午15时,碑林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杜飞和书记员段秀莉一起前往当事人家中开庭审理案件,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本案系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申请人张某实申请其父张某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为张某阳指定代理人。调查后,确认指定申请人张某实的祖父张某为张某阳代理人,但张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承办法官了解到情况后即决定前往当事人家中进行开庭审理。2020年11月11日,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前往当事人家中就被申请人的身体情况及直系亲属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确因脑出血导致无法辨认自己行为,法院即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张某阳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3月28日收到鉴定意见后,办案法官与书记员立即于3月29日前往当事人家中开庭审理。经审理,申请人及指定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且均同意指定申请人为鉴定人。经庭审核实,被申请人再无其他直系亲属,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张某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某实为其监护人。
本案快速审结,避免了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奔波之苦,从小事出发为民分忧,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及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成效转化为为民办实事的工作成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