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的向陕西兆桓商贸有限公司送达(2019)陕0103民初149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文字中有误,“陕西兆恒商贸有限公司”应为“陕西兆桓商贸有限公司”,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