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刘飞名下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昭慧东路东侧“维也纳森林泊林城堡”第三幢2单元12层3-2-1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西房权证高子第201506511130号)的房屋。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则视为上述文书已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