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你们与白利忠、杨志军、内蒙古致途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奇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103民初13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你们与白利忠、杨志军、内蒙古致途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奇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103民初13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