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