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你们与内蒙古奇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