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19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1、主要职责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碑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二)负责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和应由本院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等非诉讼案件以及依法应由本院强制执行的其他案件。
(三)受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监督案件
(四)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解答有关律政策方面的问题。
(五)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題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政协委员的提案。
(七)检查和监督本院执法执纪情況,进行廉政教育和法治宣传。
(八)对全院干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业务培训,加强队伍建设,机关自身建设,协助区委组织部门考察任免干部。
(九)负责本院的物资装备和有关经费管理工作
(十)管理本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区人民法院负责的事项。
2、内设机构(14个)
办公室、政工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立案庭(书记员管理室)、审判监督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法警大队、监察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2019年年度部门工作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创新奋进,忠诚履职,追赶超越,致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法院队伍,全面提高司法保障与服务能力,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核心示范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1、加强党的建设。始终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继续深化“枫桥经验”在审判执行中的作用,坚持“诉前多元化、诉后分调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避免矛盾纠纷进入法庭、对簿公堂,从源头上破解“案多人少”难题。
3、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坚持以审判执行为中心、以提升质效为目标,加强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量评查、办案绩效考核,着力推动审判监督管理制度转型升级。
4、持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大力推动“互联网+”建设,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以高度的信息化方式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审判执行工作新形态,促进各项业务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5、继续完善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法官司法办案的必要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或者司法懈怠。
6、锻造过硬法院队伍。严格整风肃纪,继续推进各项督查常态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建立崇尚实干、主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机制,切实改进司法作风。
7、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偏离“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正确航道。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独立编制机构数为一个,属行政机关,经费管理方式为财政预算内全额拨款,实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149人,其中行政编制149人;实有人员139人,其中行政139人。单位管理的离休人员4人,退休人员66人。
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底本部门共有车辆23辆,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8台(套)。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2辆;安排购置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套)。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9年本部门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056.2万元,并通过财政局审核。
七、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9年本部门预算收入505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056.2万元,2019年本部门预算收入较上年增加1252.34万元,主要原因是法院案件数不断增加,为满足法院日常业务要求,办案业务经费、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改造等项目经费增加;2019年本部门预算支出505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5056.2万元,2019年本部门预算支出较上年增加1252.34万元,主要原因是法院案件数不断增加,为满足法院日常业务要求,办案业务经费、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改造等项目支出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9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505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056.2万元,2019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增加1252.34万元,主要原因是法院案件数不断增加,为满足法院日常业务要求,办案业务经费、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改造等项目经费增加;2019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支出505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5056.2万元,2019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支出较上年增加1252.34万元,主要原因是法院案件数不断增加,为满足法院日常业务要求,办案业务经费、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改造等项目支出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9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5056.2万元,较上年增加1252.34万元,主要原因是法院案件数不断增加,为满足法院日常业务要求,办案业务经费、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改造等项目支出增加。
2.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9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5056.2万元,其中:
行政运行(2040501)2145.31万元,较上年减少141.35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式在编人员减少。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0502)580.29万元,较上年增加510.29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更换柴油车、综合业务管理等项目支出。
案件审判(2040504)642.6万元,较上年增加642.6万元,主要原因是案件量激增的状态下办案业务费相应增长的需要。
案件执行(2040505)395万元,较上年减少352.2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部分书记员劳务费支出。
“两庭”建设(2040506)93万元,较上年增加93万元,主要原因是科技法庭改造项目的需要。
其他法院支出(2040599)1200万元,较上年增加500万元,主要原因是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需要。
3.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1)按照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说明
2019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5056.2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1657.22万元,较上年增加51.95万元,原因是公务员工资普调工资支出有所增加。
商品和服务支出2499.3万元,较上年增加1074万元,原因是案件数增加,办案业务经费中差旅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以及劳务费等支出增加。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01.68万元,较上年增加328.39,原因增加法院绩效奖金、工作人员工作日外加班费、法警执岗津贴等项目。
机关资本性支出498万元,较上年减少202万元,原因是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资本性支出减少。
按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说明
2019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5056.2万元,其中:
机关工资福利支出1657.22万元,较上年增加51.95万元,原因是公务员工资普调工资支出有所增加。
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2499.3万元,较上年增加1074万元,原因是案件数增加,办案业务经费中差旅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以及劳务费等支出增加。
机关资本性支出(一)498万元,较上年减少202万元,原因是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资本性支出减少。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01.68万元,较上年增加328.39,原因增加法院绩效奖金、工作人员工作日外加班费、法警执岗津贴等项目。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
“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支出105万元,较上年增加54万元,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三公”经费,“三公”经费情况安排在“中省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中, 预算51万元。增加原因是根据市财函【2018】1141号《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柴油车淘汰工作的通知》要求,更换两辆囚车和公务接待费减少,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与去年持平;公务接待费0万元,较上年减少1万元,原因是公务接待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55万元,较上年增长55万元,原因是根据市财函【2018】1141号《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柴油车淘汰工作的通知》要求,更换两辆囚车。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按人均2.1万元,实有在编人数140人,共计294万元,工会经费21.61,公车补助113.93万元,共计429.54万元,较上年减少2.98万元,原因是在职人员减少。
(八)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共137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类预算5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类预算12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类预算93万元。
八、专业名词解释
(一)支出经济科目
1.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 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 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 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指我院开支的在职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单位发放的离退休经费、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我院在日常工作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不包括项目支出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3.项目支出:指我院根据职能职责为完成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
(二)支出功能科目
1、行政运行:反映单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案件审判: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案件执行: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5、“两庭”建设: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安全监控设备购置运行管理等支出。
6、其他法院支出:反映除以上项目支出以外的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养老保险缴费。
8、住房保障支出:反映住房公积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