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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03执3778号
  发布时间:2019-01-22 17:20:06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刘飞名下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昭慧东路东侧西阎辅道南侧维也纳森林泊林城堡第3幢2单元12层0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西房权证高字第20150611130号的房屋。限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强制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