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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03执3616号
  发布时间:2019-01-22 16:57:57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金成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3号5幢4单元40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1100102003-14-5-40301-1号)的房屋。限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强制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