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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候、樊敏英、贺旭、陕西万顺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1-15 17:18:14 打印 字号: | |
  高永候、樊敏英、贺旭、陕西万顺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责任编辑: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