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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23 09:46:49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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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先至1305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责任编辑: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