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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法院在三八妇女节举办
2017年度第二次“法院开放日”活动
作者: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7-03-12 09:46:35 打印 字号: | |
  今年3月8日是第107个国际妇女节,为深化保障妇女权益法治宣传教育,以案说法,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特地举办了2017年度第二次“法院开放日”活动,并在18楼大法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非法行医案。碑林区妇联、卫生局领导和工作人员、西安医学院师生、国家省市新闻媒体记者及社区群众代表百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庭审前,碑林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卫军与大家进行了交流,指出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是碑林区法院实施司法公开、开展法治宣传的一项常态性工作。让社会公众走进法院,零距离了解法院的工作,征求对司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既可以强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又可以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拉近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陈院长说:为了体现今天法院开放日的针对性,让大家亲身体验平时很难接触到的庭审活动,我院特别挑选了一起非法行医案在此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年轻的女性,被害人本想去美容,却没想到最后被无任何医疗美容相关资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被告人将自己的左眼致残。希望通过旁听该案的审理,对大家有所触动、有所启发、有所教育。

随后,大家共同旁听了被告人刘某非法行医案的庭审。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按照与被害人刘某某的约定,来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本市省体育馆南路的家中。被告人刘某在无任何医疗美容相关资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被害人刘某某在左眉弓处实施打了两针玻尿酸美容针为其填平额头,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左眼损伤,目前遗留视力无光感,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七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庭审结束后,旁听群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西安医学院的小徐同学说,尽管该案未当庭宣判,但仍能感觉到庭审的公开公正。该案的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妇女,她俩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被害人,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法律一方面要制裁犯罪分子,另一方面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为其进行民事赔偿,法律会为其讨回公道的。同样,被告人的刘某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她的诉讼权利也得到了充分保障。小徐的同学们也纷纷表示愿意多多参加这样的“法院开放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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