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陕西咸阳“5.15”特大交通事故临潼交管站三人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5-12-31 14:32:18 打印 字号: | |
  12月29日上午,咸阳“5.15”特大交通事故临潼交管站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在碑林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韩某某、孙某某和张某3人以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2015年4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带领被告人孙某某、张某及稽查三中队队员李某,在其辖区内斜口收费站附近检查营运车辆的过程中,发现“陕B 23938”大客车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营运,故让该车停到路边接受处理。后因单位同事求情,三被告人遂对该车仅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即予放行。同年5月15日,“陕B 23938”大客车非法受雇于西安某有限公司,在赴陕西省淳化县仲山生态公园旅游返程途中坠崖,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事故发生后,经国务院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执法不规范,下属稽查三中队执法人员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等行为系事故间接原因之一。2015年5月29日,西安市检察院指定该案由碑林区检察院管辖,碑林区检察院遂于当日展开初查,并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

审理中,三被告人均对其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孙某某、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因“5.15”事故属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当认定三被告人滥用职权之行为已造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之后果,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碑林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王恒勋)
责任编辑: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