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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未告知格式条款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5-12-24 15:36:41 打印 字号: | |
  12月15日,碑林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田某车辆损失31372元。

2015年3月29日晚,田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8月2日,田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未央区文景路时,遭遇暴雨致使车辆进水,造成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以“发动机进水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之后,田某对投保车辆进行了修理,花费31372元。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田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我院。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无异议,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因暴雨涉水行使致使发动机进水是否属于保险免责范围。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维修费。

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主张,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对原告的损失不予赔偿。但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却未能提供原告的投保单,并且认可投保单上没有原告签字的事实,因此应当视为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被告主张的责任免除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基于此,该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田某车辆损失31372元,依法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许扬)
责任编辑: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