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碑林法院受理了一起物业公司诉住户拖欠物业费的小额诉讼案件。
被告魏某因城中村拆迁,在某花园小区安置有房屋一套。自2011年入住安置房屋后,魏某就以电梯噪音影响居住为由,一直拒绝交纳物业费用。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魏某诉至碑林法院,要求其支付2011年至今的物业费用3700元。
审理中,该案承办法官了解到,魏某入住安置房屋后发现房屋卧室与电梯相连,电梯噪音影响其居住生活,多次找物业公司要求解决。物业公司联系电梯公司处理噪音问题无果后,魏某找到拆迁安置办公室要求换房,提出重新换置房屋后同意交纳物业费用。
调解过程中,物业公司同意魏某先行交纳一年的物业费用,后续费用可分期交纳,但魏某却坚决不同意,坚持要等换房后再交纳。因该案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诉讼标的额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标准,多次调解无果后,承办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在审理前告知双方当事人法庭适用的程序及一审终审,不允许上诉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况下,该案开庭审理后及时判决,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
(杨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