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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诉商家 法院依法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03-21 09:21: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宣判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钟某在被告某超市内发现已经过期的带鱼段,钟某明知带鱼段已过期,仍然购买,并在结账后要求超市予以十倍赔偿,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被告某超市答辩称,钟某系故意购买问题商品,目的只为谋利,并非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我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案系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其抗辩不予支持。最终,我院支持了钟某要求某超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系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统一司法解释后判决的首例“知假买假”索赔案。
责任编辑: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