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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9-10 08:58:47 打印 字号: |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因工作需要,我院将于近期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具体要求及安排公告如下:

  1、名额的确定。根据我院案件数量、区内人口数量以及我院法官数量等因素,我院此次拟选任人民陪审员70名。选任结果根据申请、被推荐人员情况确定。

  2、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拥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后我院将发给相应的陪审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4、申请和推荐程序。

  (1)申请程序。请符合以上条件、户籍所在地在本区,且热爱陪审事业、敢于主持公道、深受群众信赖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党派、行业的限制,于2013年10月31日以前,到当地社区、所在街道司法所或太白北路6号碑林区人民法院政工科(办公大楼1504室,联系电话:84500815)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进行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工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关于本人政治表现的证明;(3)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推荐程序。驻地单位、本辖区内社区可以于2013年10月31日以前向本院推荐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时应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并附上述材料。

  5、经审查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审核后由本院院长提请碑林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向社会公告,司法局备案,并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社区。
责任编辑: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