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成功向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这是自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后,我院首次利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材料。
张某诉王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被告王某系西安市某口腔医院医生,工作繁忙,专程请假来法院领取上诉状的成本较高。故主审法官经仔细研究决定,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具体做法是将张某的上诉状原件通过一体机扫描,将扫描电子版发送至王某电子邮箱,在系统显示“投递成功”后即送达完成。
新修订的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该案被告王某曾在法院出具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确认过自己的电子邮箱,并同意法院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次送达合法有效。这也是我院在民诉法修订后首次依法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对此,被告王某高度认可,表示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真正便利了当事人,应当多提倡及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