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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组织法官参加《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班
  发布时间:2013-04-18 08:52:42 打印 字号: | |
  4月13、14两日,我院组织刑庭法官参加了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举办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班,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人之一---黄应生博士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教授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讲解。

此次学习集中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及意义、《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国际法优先原则的体现、刑讯逼供的遏止、电子数据的使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应当如实回答、非法证据的排除、刑事诉讼中技术侦查的范围及注意事项、侦查权强化与限制、刑事辩护制度的变化及与律师法的衔接、庭审程序的变化与完善、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刑事和解中应注意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当前司法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解读和探讨。

通过学习,使大家对贯彻新刑诉法、全面了解和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内容,掌握其精神实质,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水平的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与打击犯罪密切相连的重要法律。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完成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该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经过实务界、立法界及学界的共同努力,对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从遏止刑讯逼供到规定证人出庭、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到规定侦查范围、从庭审程序内容的增加到特别程序的建立,推进了刑诉法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效力差、程序不公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相当程度的解决。为使刑庭法官们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法,刑庭将继续组织深入学习,为提升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提供有力的保障。

    
责任编辑: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