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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被陕西省法院确定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单位
  发布时间:2012-07-03 16:41: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决定将我院等14个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统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形式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等案件。

  多年来,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司法实践,积极完善工作机制,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院先后制定了《我院少年法庭工作细则》、《缓刑管制人员考察办法》及《督征探视通知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使青少年维权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进行;在审判程序和裁判内容上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并坚持不懈的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2010年10月,我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启用“圆桌”审判方式处理涉少刑事案件,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宗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经过不懈努力,我院少年审判工作多次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并被陕西省确定为首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吕艾玲法官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授予“全国少年法庭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作为试点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在上级法院指导下,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全面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专业化水平,实现少年法庭工作规范发展。
责任编辑: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