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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首例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案
  发布时间:2012-06-02 09:33:05 打印 字号: | |
  6月1日,我院成功受理一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案。此案在我院尚属首例。

  申请人某顾问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10日申请人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我院作出的(2000)碑经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电子器材经销总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法定形式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于2011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依法裁定(2000)碑经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我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01)碑执字第7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某顾问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但后经查明被申请人某电子器材经销总公司于2006年1月4日被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以西工商碑字【2005】1717-2728号文件吊销营业执照,而该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自行清算,导致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某电子器材经销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经过我院立案庭集体讨论并请示上级法院相关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及时以(2012)碑法清(预)字第00001号立案。

  目前,该案卷宗材料已移交相关审判庭,等待审判庭依法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责任编辑: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