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在我院朱绍清法官的主持下,陕北农民工李某等人终于拿到了62万元的工程款。
2007年10月18日,陕北子洲县农民工李某等人与陕西某路桥公司下属的某道路基改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李某等人承包该标段K12 000-K15 000路基仰斜式挡墙、护坡、护肩、护面墙、边沟施工、石拱涵等所有浆砌石工程,工程地点为延安市裴庄至高桥,工期为2007年10月18日至2008年4月30日。合同签订后,李某等人按照协议要求进行了施工,某路桥公司也依约支付工程款。但工程结束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问题产生了重大分歧。李某等人认为某路桥公司下欠其工程款1478108.71元未支付;而某路桥公司则对李某等人要求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有异议,并称其施工的工程存在不合格情况。双方对此争持不下,各持己见。遂李某等人将某路桥公司诉至碑林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朱绍清了解到,李某等人均无文化,有的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干活时也从不打条,具体工程量无法计算。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朱绍清法官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采取措施,多次主持双方调解,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当得知李某等人欲上访时,朱绍清法官还亲自为他们安排吃住,稳定当事人情绪。在朱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等人工程款62万元。
当拿到62万元工程款时,李某等人激动地说,感谢法院为他们讨回工程款,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