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我院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碑林大队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2011年6月7日,被告施某在建东街老百姓水果店门口人行道上由东向西倒车时,将步行的原告李某撞伤,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碑林大队认定,被告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双方对费用承担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该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审理中,由于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其妻子)均已年近七旬,且无诉讼经验,对诉讼请求的各项费用难以清晰表述,情绪激动。对此,主审法官发挥能动司法,耐心予以引导,使其平息紧张情绪,顺利完成开庭。为使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主审法官还逐一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及其他社会知识、经验等讲解释明,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
庭审后,法官和旁听的交警就交通肇事案件调解中的衔接问题进行了交流,同时法官就旁听群众关心的交通通肇事案件中需注意的证据采集等现相关问题进行了讲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