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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政府公共政策,切实解决当事人难题
  发布时间:2011-07-14 08:57: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敏感的特殊未成年人抚养权案件。案件尽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仍息诉服判,并送来感谢信对法院为化解其纠纷所做的努力表示忠心的感谢。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子女抚养权一案,自立案受理以来,一直备受办案法官重视。原告诉称,由于自己失业在家,且于2009年9月20日被邻居故意伤害导致颈椎压缩性骨折,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不仅已连续11个月没有工作,而且更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目前,原告与孩子在外租房居住,条件艰苦,体力不支,无能力再继续抚养孩子。且原告认为孩子和其父王某生活会比与自己生活的好,故诉请法院变更抚养权,由被告王某抚养孩子,从经济能力上认为孩子和父亲生活会比自己生活好。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已再婚,十多年来并未抚养孩子,又无正式工作,长期在外打工,亦无法照顾孩子,且一旦变更会对孩子的身心不利,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的孩子虽已14岁,但其智力残疾。本案所涉及的是特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问题,因此,不能单纯的就案办案,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而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对立情绪较为突出,如何化解矛盾纠纷,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这一情况,办案法官五次三番进行调解,言明利害,想方设法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通过援引公共政策,为原告母子办理了社区低保,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领到第一笔低保金,原告专程送来感谢信,感谢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为他们所作的一切,不仅解决了自己的实际困难,而且也真切地感受到了来自法院和政府的温暖。至此,这起敏感案件借助政府公共政策得以圆满解决,化解了当事人长期压抑产生的悲观情绪,平息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