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我院在西安市交警支队碑林大队“交通肇事巡回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该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首次开庭审理的“醉驾入刑”案。碑林大队干警、正在接受违章处理的司机、碑林区各界群众和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参与了旁听。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轿车沿交大商场路由北向南行至北沙坡村口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市民吕某发生交通摩擦。争执中,吕某发现周某某一身酒味,随拨打了报警电话。后经交警碑林大队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11mg/100mg,系醉酒驾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懊悔的说:“祸是我闯的,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只希望大家能以我为鉴,千万不要酒后开车!”
针对近期全社会对醉驾案件的高度关注,我院在此次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依法审理、质量第一、效率兼顾”的做法,专门选派具有丰富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进行审理,从案件移送至法院之日起,先后用了不到一周的时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确保在审限之内将此案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法庭宣判后,主审法官还就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向被告人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并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教育。
实践证明,我院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无论是旁听群众还是被告人周某某,都对法院的做法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对判决结果表示由衷的认可。旁听群众纷纷表示,感谢我院的法官们给大家上了一堂别致的法制教育课,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遵纪守法,要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