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0日下午4时,我院立案庭接收了一起农民工索要装修人工费的案件,立案法官在原告不知被告详细住址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想方设法联络到被告人,让被告先行支付2000元。
原告候成学等三人系安徵省来我市打工的农民工,在新年来临之际,因索要不到装修人工费用,没有钱回家过年,更无法回家与家人交待。我院立案法官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派两名干警协同候成学等三人一起查找被告郭童娜下落。在我院法官的努力下,终于查找到被告郭童娜末央三桥居住,平常在碑林区大学南路小学对面门面店二层办公。这时,立案庭并未以其管辖不在碑林区而推诿,而是指派两名干警陪同三名农民工迅速赶到郭童娜办公地,但郭童娜已人去楼空。我院法官经多次拨打郭手机,并耐心讲解他这种拖欠农民工费用行为的法律后果。郭童娜听后,并在电话里立即表示让在西安的留守人员先行支付候成学等三人2000元,让他们先回家过个安心年,剩余款项正月初八上班后,他亲自送到候成学三人的手中。
候成学等三人在拿到2000元预付款后,激动的说不出话,感谢我院立案法官为他们及时索要回人工费用,好让他们回家后,给家人有个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