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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年关前依法为农民工要回10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1-02-12 14:14:52 打印 字号: | |
  1月31日,来自陕西省镇安县的农民工肖宗林在我院拿到了被告王天运支付的10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这起农民工因工伤残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春节前顺利完结。

  原告肖宗林诉被告王天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天运召集肖宗林在西安天宝国际工程公司承包的韩城龙门镇下峪口陕西龙钢集团里的环保项目的拆除钢架机构厂房工作。2010年5月9日,该钢架结构厂房发生了倒塌事故,致其左小腿砸伤,先后经韩城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断康复治疗,后其被截去左下肢致残。被告王天运在支付了5万元医疗费后,不再支付赔偿费用。原被告双方曾经多次协商,但均无果。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王天运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85791.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该案立案时,考虑到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我院对其诉讼费予以减半缓交。该案分到民事审判二庭后,庭室领导予以高度关注,多次指示办案人要尽快为农民工维权。案件承办人数次将被告约至法院主持调解,经过耐心的解读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被告双方终达成调解,被告同意于春节前先期支付10万元人民币,后续的12万元人民币于3月底前支付。

  肖宗林拿到10万元赔偿金后,激动的说,感谢法院能这么快的为自己要回赔偿金,在春节前拿到10万元,这下一家人可以过个踏实的春节。
责任编辑: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