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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实施近年内首例司法实验
  发布时间:2010-11-26 09:48:43 打印 字号: | |
  11月22日我院决定对武山县均力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永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物性能进行司法实验。这是近年来碑林法院实施的首例司法实验。

  申请人武山县均力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6日在被执行人陕西永安电子有限公司购买激光雕刻机一台,后均力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拒付清货款。永安公司起诉要求清付货款,我院判决后均力公司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用永安公司提供给均力公司的设备制成雕刻样板一张,并约定质量要求,如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则退货退款。后均力公司以设备不符合调解书所规定质量要求为由主张退货退款,遂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永安公司提供的激光雕刻机是否能制作符合中院调解书规定质量标准的雕刻版。但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雕刻版样版。执行局经过慎重研究,决定直入主题,进行司法实验,对永安公司提供的激光雕刻机进行现场验证,并邀请专家鉴定其是否符合中院调解书规定的质量标准,以确定案件关键问题。司法实验已经开始实施,正在进行固定证据,邀请专家阶段,相信案件真相即将明了。
责任编辑: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