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适用程序及诉讼时限:
一、下列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民事案件的适用程序及诉讼时限
一、下列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名誉权纠纷案件;
2、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
3、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
4、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5、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6、由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及新型的案件;
7、其他应当适用普通性程序的案件。
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
四、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民事纠纷。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五、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公示催告。
公告催示案件在决定受理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六、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案件的适用程序及诉讼时限
行政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